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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記住!財產交易所得「實價」報稅,以免處罰

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5-06-03





 

 
財產交易所得如經查得實際交易價格,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仍應處罰
財產交易所得如經查得實際交易價格,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仍應處罰
新聞摘要
  • 財產交易所得如經查得實際交易價格,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仍應處罰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20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2015年6月1日截止,民眾於2014年度若有出售房屋者,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按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表示,很多民眾誤以為出售房屋於申報所得稅時,只要按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申報就可以了,嗣後卻遭國稅局補稅裁罰,引起民眾之憤怒與不解。關於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併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申報。如僅按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嗣經稽徵機關查獲實際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者,則應按實際查得資料,重新計算所得課稅,如有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之漏報或短報情事者,稽徵機關則依法補稅並予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在買賣房屋或進行任何財產交易時,應保存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相關交易憑證、契約文件等作為日後報稅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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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振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