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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起來!預售契約轉讓,無須課徵奢侈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5-06-01
 
 

 
預售屋買賣契約移轉應否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預售屋買賣契約移轉應否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新聞摘要
  • 預售屋買賣契約移轉應否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近期有民眾詢問,其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後,將該契約轉讓,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
 
國稅局說明,預售屋在未建築完成前出售,係屬移轉權利性質,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實際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不用課徵奢侈稅。惟如購買預售屋已經興建完成,並已過戶到名下,持有期間未達2年即出售者,除非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該處自住房地,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否則仍應申報繳納奢侈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持有期間」之計算,係從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銷售契約訂定之日止,並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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