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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9.89公頃社會宅土地已撥用,7.86公頃

 

 

撥用中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5-12-15






 

 
國產署:幫社會住宅找地,已完成9.89公頃土地撥用,7.86公頃撥用中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近來社會住宅為社會各界關注的議題,亦為中央及地方政府推動的重要政策,為使全體國民居住適宜住宅,依住宅法規定,由內政部擬訂住宅政策及全國性住宅計畫,地方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國產署則配合內政部推動住宅政策及各地方政府興建社會住宅需要,從3個面相提供適宜國有土地,以增加房屋供給。
 
(1)已完成撥用:台北市(萬華區青年段、松山區寶清段、文山區木柵段)、新北市(中和區秀峰段、三重區同安厝段、三重區大同段)、台中市(大里區光正段、西屯區惠來厝段)、桃園市(中壢區東寮段)及台東縣(台東市台東段)共10處國有土地,面積合計9.89公頃。
 
(2)撥用中:台北市(文山區華興段及景美段、萬華區青年段、信義區三興段)、新北市(三峽區國光段、三重區集美段)及金門縣(金沙鎮陽宅段)共7處國有房地,面積合計7.86公頃。
 
(3)評估中:國產署並篩選49處國有土地(位於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台中市、嘉義縣、台南市、高雄市及花蓮縣),面積合計38.91公頃,提供地方政府評估作為社會住宅用地。
 
國產署亦表示,基於土地之稀少性及不可增性,覓得位處生活機能完備之大面積國有可建築用地日趨困難,惟為配合社會住宅政策的推動,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未來仍將持續依各地方政府興辦社會住宅需求,提供需用之國有土地。
 
另行政院為推動社會住宅政策,減輕地方政府土地取得的財政負擔,分別在2014年5月28日及2015年11月18日修正「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將地方政府為興建社會住宅需要撥用國有土地,由有償撥用修正為得無償撥用,以及將地方政府為興辦社會住宅設置有住宅基金者也納入得無償撥用之適用範圍,其餘須有償撥用者(例如申撥台鐵局事業資產、抵稅不動產、營改基金資產等),地方政府則可以分期付款辦理,期限最長8年,有助地方政府籌措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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