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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全體繼承人需負連帶繳納責任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5-12-13









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全體繼承人需負連帶繳納責任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地價稅開徵期間為每年11月份,近來有民眾收到地價稅繳款書後向稅捐機關反映,其名下並未持有該筆土地,卻收到地價稅繳款書,對於應否繳納稅款存有疑慮,稅捐機關表示,是類案件多屬於未辦繼承登記之案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未辦繼承之土地,全體繼承人屬於公同共有關係,繼承人自應履行公法上所賦予之租稅義務,且繼承人對於該租稅義務須負連帶繳納責任。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同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及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所以,即便是被繼承人名下之土地尚未完成繼承登記,全體繼承人仍須就該繼承財產履行納稅義務。
 

稅捐機關提醒民眾,若接獲未辦繼承案件之地價稅繳款書,請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如逾期未繳清,則會全體移送強制執行,請民眾特別留意,並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於規定期限內向土地所轄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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