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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 投資法規及程序泰國首都曼谷的房產經 泰國簡介東協投資藍海地產前進泰國曼谷泛亞鐵路樞紐租金投報高增值潛力大買房收租考察請洽藍海地產張振源0952293811曼谷高投報商辦保證5年40%租金收入以文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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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國 投資法規及程序泰國首都曼谷的房產經 泰國簡介東協投資藍海地產前進泰國曼谷泛亞鐵路樞紐租金投報高增值潛力大買房收租考察請洽藍海地產張振源0952293811曼谷高投報商辦保證5年40%租金收入

更新日期:2013.11

一、主要投資法令

(一)泰國與外商投資有關之主要法令為:

  1. 外人商業法(Foreign Business Act)

  2. 民商統一法(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與公司形態、組織與申請登記有關)。

  3. 外僑職業管制條例(對外籍人士申請工作許可規定)。

  4. 工廠登記法(Factory Act)(取得工廠執照、建廠或擴廠)。

  5. 勞工保護法(Labor Protection Act)(僱用員工規定)。

  6. 財產法(取得財產依據)。

  7. 投資促進法(Investment Promotion Act)(與投資獎勵有關)。

  8. 稅法(Revenue Code)(管理各項稅收依據)。

  9. 社會福利法(Social Security Act)。




(二)外商持股條例

  為方便外商在泰國投資,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BOI)對外商持股限制之審查規定如下:

  1. 以下行業泰籍投資者的持股比例必須不低於51%:農業、畜牧業、漁業、探勘與開採礦業,以及1999年頒布之外商法中之服務業(如以下(三)所述)。

  2. 工業方面之投資,無論生產場所涉在何處(工業區內或區外,或第1.2.3.區),允許外商持有大部分或全部100%股權。

  3. 合理情況下,BOI將對某些行業規定外商投資的持股比例限制。




(三)泰國限制外商經營的項目

  依據泰國於1999年開始實施外商法(Foreign Business Act,2007年作部分修訂)後,外商禁止經營外商法附錄中第一類所列9大產業,除經特許不得經營第二、三類所列各大產業。

  第1類--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國人經營的業務:

  1. 報業、廣播電台、電視台;

  2. 種稻、果園、旱地種植;

  3. 牧業;

  4. 林業、原木加工等;

  5. 在泰領海、經濟特區內捕魚;

  6. 泰藥材淬取;

  7. 涉及泰國古董或具有歷史價值文物的經營及拍賣;

  8. 佛像、缽盂製作或鑄造;

  9. 土地交易。


  第2類--涉及國家安全穩定或對藝術文化、風俗習慣、民間手工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業務:

  第1種--與國家安全穩定有關者

  1. 生產、銷售、維修以下產品:(a)槍械、子彈、火藥及爆炸物;(b)槍械、子彈、及爆炸物有關配件;(c)武器、軍用船、飛機、車輛;(d)一切戰用設備的零件設備等。

  2. 國內陸上、水上、空中等運輸業,包括國內航空業。


  第2種:涉及藝術文化、傳統民間手工藝者

  1. 屬於泰國藝術、手工藝古董藝術品之買賣;

  2. 木雕製造;

  3. 養蠶、泰絲生產、泰綢製造、印製;

  4. 泰國民族樂器製造;

  5. 金器、銀器、烏銀鑲嵌、鑲石金器、漆器製造;

  6. 涉及泰國傳統工藝的盤器、碗器、陶器製造。


  第3種:對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造成影響者

  1. 蔗糖生產;

  2. 海鹽生產、礦鹽生產;

  3. 食鹽生產;

  4. 採礦業、石頭爆破、碎石加工業;家具、用品製作木材加工。


  第3類--泰國人對外國人未具競爭力之業務:

    1. 碾米業、米粉及其他植物粉加工;

    2. 水產養殖業;

    3. 營造林木開發與經營;

    4. 膠合板、飾面板、刨木板、硬木板製造業;

    5. 石灰生產業;

    6. 會計服務業;

    7. 法律服務業;

    8. 建築服務業;

    9. 工程服務業;

    10. 工程建設,但不包括:

      1. 外國人投入的最低資本在5億泰銖以上的公共基本設施建設、運用新型機械設備、特種技術和專業管理等的公共設施、交通設施建設等;

      2. 部會級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建設。

    11. 仲介代理業,但不包括;

      1. 證券交易仲介或代理、農產品期貨交易、有價證券買賣服務;

      2. 為聯營企業的生產、服務需要提供買賣、採購、尋求服務的仲介或代理業務;

      3. 為外國人投入最低資本1億泰銖以上的行銷國內產品或進口產品的國際貿易企業提供買賣、採購、推銷、尋求國內外市場的仲介或代理業務。

      4. 部級法規規定的其他仲介或代理業。

    12. 拍賣業,但不包括:

      1. 國際性拍賣業,其拍賣標的物件不涉及具有泰國傳統工藝、考古或歷史價值的古董、古物、藝術品之拍賣;

      2. 部級法規規定的其他拍賣。


  1. 法律未有明文禁止涉及地方特產或農產品的國際貿易;

  2. 最低資本總額少於1億泰銖的百貨零售業,或單店最低資本少於2000萬泰銖;

  3. 最低資本少於1億泰銖的商品批發業;

  4. 宣傳廣告業;

  5. 旅店業、不含旅店管理;

  6. 導遊業;

  7. 餐飲業;

  8. 植物新品種開發及改良;

  9. 除部會級法規規定的服務業以外的其他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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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一)申請投資優惠獎勵的規定

  擬擬申請享受獎勵優惠政策的投資者可從投資促進委員會的投資服務中心及其國外駐點領取申請表(此表免費),或自BOI網站下載(www.boi.go.th)。若投資計畫金額超過8,000萬泰銖(約7,500萬新台幣)(不包括土地價值及流動資金),另必需備妥可行性研究報告(The Feasibility Study of Project)(內容綱要如附錄)。

  若投資計劃係屬於下列行業,必須依照泰國天然資源及環境部之規定,備妥「環境及健康衝擊評估報告」(Environmental and Health Impact Assessments Report)(請參閱該部網站www.onep.go.th/eia)及洽該部天然資源暨環境政策規劃辦公室(Office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Policy and Planning):

  1. 土地開墾計畫

  2. 採礦作業。

  3. 開發工業區。

  4. 石化工業(上、中游)

  5. 金屬、冶礦業。

  6. 生產、處理或組合放射性物質。

  7. 航空運輸系統。

  8. 生產化學肥料。

  9. 有害廢棄物處理或焚化廠。

  10. 港口。

  11. 水庫。

  12. 發電廠(煤、火力、天然氣、核能)




(二)申請投資優惠獎勵程序表

  向投資促進委員會或其國外駐點遞交兩份填好的申請表後,兩星期內,申請者與委員會官員約定時間,討論所申請項目的具體事項。一旦所有的文件都備齊,委員會將審閱申請書內容並通知投資者,其申請是否獲准,或需補送詳細文件。對於投資額低於8,000萬銖,審批時間為40個工作日,對投資額超過8,000萬銖至7億5,000萬銖的投資案,審批時間為60個工作日,對投資額超過7億5,000萬銖的投資案,委員會審批,審批時間不超過90個工作日。一旦獲得批准,委員會將在7日內通知投資者,詳細說明有關條件及享受的獎勵優惠。此通知書包括一份有核定獎勵優惠證事項的申請表。申請者收到核准通知書後,須在一個月內送回填妥的接受獎勵申請表或要求修改獎勵優惠及條件,BOI在收到回復文件10天內,將發給獎勵優惠證書。

  申請者在收到獎勵優惠證書的6個月內,公司必須設立完畢。在30個月內,公司必須進口設備,以便享受關稅優惠。在36個月內,完成建廠,安裝設備,工廠開始運作。在工廠開始運作前15天,通知委員會,以便委員會檢查設備並發給正式生產許可證。每6個月,公司需向委員會提供工廠運作情形報告,每年7月31日前向委員會遞交財務報表及工作報告,以便委員會核定是否延長其優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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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資相關機關

  泰國主管投資的單位為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Board of Investment, BOI),該委員會負責提供獎勵投資措施並審核所有的外商及泰商投資申請案,此外並負責赴國內外之招商工作。

  泰國至1977年才開始正式公布相關獎勵投資法規,並設立投資促進委員會;該委員會雖隸屬工業部,但係由泰國副總理擔任投資促進委員會主席,其他成員則包括工業部長、商業部次長、財政部次長及各有關經濟事務之部會官員、工商會代表及學者等。該委員會定期開會審查通過投資申請案,但相關事務性及例行性工作則由幕僚單位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辦公室(Office of the Board of Investment)執行。

  BOI負責推動吸引各項投資計畫,擬定獎勵優惠政策,提供的各種投資促進服務,包括申請的全部過程,和後續的服務,並促進泰國工業和技術發展,並期能進一步達到有效使用本土資源,增加就業,發展環境工業,開發曼谷以外地區之發展,加強基礎建設,保護自然資源,減少環境污染等目標。

  BOI的服務事項包括協助尋覓設廠土地、水電通訊線路申請、公司設立登記申請、工作簽證申請、提供投資機會、代尋合作投資夥伴。BOI並設立單一服務窗口(One Start One Stop Investment Center, OSOS)以提升對投資人服務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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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資獎勵措施

  泰國將於2013年下半年推出全新的促進投資政策,預定於2014年生效。新政策將針對目標產業及高產品附加值產品給予獎勵,對於勞工密集型產業必須是投資引進新科技幫助勞工提高生產力或技能,及投資產品附加值較高的產業才給予促進投資獎勵。若相關產業之生產仍依賴勞工,且生產過程技術層面較低,將鼓勵其轉投資鄰國如緬甸及寮國等。

  依據BOI的新促投草案,新促投獎勵的重點促投方向將放在環保研究和研發相關的高科技產業上,環保產業不僅可以從新促投方案中獲享優待,同時還可從政府刺激投資增加項目中獲益,如豁免法人所得稅5年,若為從事環保研究和研發工作,還可根據其研發支出比例延長豁免所得稅待遇1-3年。BOI亦將研究推出促進泰國中小型企業(SME)發展政策,其中包括促進SME能投資偏遠地區。

  BOI現行相關措施如下述:

(一)獎勵投資政策

  為減輕泰國政府的財政負擔,適應目前的經濟形勢及未來的經濟趨勢,投資促進委員會制訂了以下的投資政策:


  1. 更有效地利用稅務優惠,對真正有利於經濟發展的投資項目,以良好管理的原則給予稅務方面的優惠。獲得優惠投資的企業必須向投資促進委員會報告其業績,以便投資促進委員會審核給予該年度的免稅優惠。

  2. 為提升企業生產標準與品質,加強國際競爭力,獲得優惠投資的企業,其投資額在1,000萬泰銖以上(不包括土地費和流動資金)者都必須獲取ISO9000國際認證標準或其他相等的國際標準。

  3. 調整泰國投資措施使之和國際貿易與投資協定相一致,取消對出口額的限制及限定使用國內原材料的規定。

  4. 給予邊遠地區或低收入地區和設施未完備地區特別優惠待遇,提供最高稅務優惠條件。

  5. 重視中、小型企業的投資,一百萬泰銖以上的最低投資額(不包括土地費和流動資金)亦得申請優惠投資。

  6. 特別重視以下類別企業的投資:農業及農業加工業、人才及科技發展企業、公共事業及基礎設施、保護和預防環境汙染及其它目標工業等。




(二)投資促進委員會審核申請優惠投資項目的原則如下:

  1. 投資額在8,000萬銖以下者(不包括土地費和流動資金)審核原則如下:

    1. 附加價值必須不低於收入的20%。但電子產品及其配件、農產品加工業和特別允許的項目除外。

    2. 新的投資項目,負債額與註冊資金的比例不超過三比一。擴大業務的項目,則視其實際狀況而定。

    3. 使用先進的生產技術和全新的機器設備,若使用舊機器,必須得到可信任的機構驗證,並獲得投資促進委員會的特例批准。

    4. 必須有足夠的環境保護措施。對環境有不良影響的項目,投資促進委員會將著重審核其工廠所在地及處理汙染的方法。

  2. 投資額8,000萬銖以上者(不包括土地費和流動資金)按前述規定執行,並附上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報告。

  3. 獨一承包項目和國營企業私有化的項目,BOI之審核原則如下:

    1. 國營企業的投資項目,不給予優惠待遇(包括BTO或BOT)。

    2. 所有權歸政府的承包項目,政府的有關機構若想讓承包者獲得優惠投資的權益,必須在宣布投標前項BOI申請優惠投資。在招標時必須向投標者公佈該項目所獲得的優惠權益。投資促進委員會將不給予需付報酬給政府的承包者任何優惠,除非是某些合情合理的政府投資所應得的報酬。

    3. 政府的項目讓私人投資並擁有所有權(BUILD, OWN, OPERATE), 包括讓私人以租金作為報酬去租賃或管理,BOI將按ㄧ般原則審核給予優惠投資待遇。

    4. 國營企業私有化的項目,當該企業已不屬於國有後,BOI將考慮企業擴大部份的優惠投資待遇。




(三)基本優惠政策

  投資促進委員會提供兩種形式的優惠政策:

  1. 稅務優惠,如:免繳公司所得稅/分紅、減免機械原料海關關稅、扣抵水電設施成本等。

  2. 非稅務優惠,如:擔保、保護、許可及投資服務。包括:允許聘僱外國專家及技術人員、允許擁有土地及匯出外匯,保證不國有化、不和核准項目競爭、不壟斷銷售同產品、不控制價格及允許出口等。


  非稅務優惠適用於所有獲投資促進委員會核准的投資項目,無論項目所在的地點,項目所屬的行業。

  稅務優惠方面則需依據項目的不同的情況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一般來說,對於位在特別受投資獎勵的地區,並生產出口產品或屬於受泰國政府鼓勵支持產業範圍內的項目則可以獲得更多的優惠政策。

  獲免繳公司所得稅的企業,在企業獲免繳此稅項期間所獲得的分紅,無需繳交所得稅。




(四)投資區域優惠:

  泰國政府依據各地區之經濟條件、所得水準及基礎建設將全國劃分為3個獎勵投資區域,給予差別優惠待遇。

    1. 第一區:投資項目設在曼谷、北欖、龍仔厝、巴吞他尼、暖武裏和佛統等六個府

      1. 進口稅不低於10%的機器,給予減免一半進口稅。

      2. 設在獲優惠投資的工業區或工業村內的項目,獲免繳公司所得稅3年。獲優惠投資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泰銖以上(不包括土地費和流動資金)必須在經營後2年內獲得ISO9000國際認證標準或其他相等的國際標準。若無法按上述要求辦到,將被削減公司所得稅的免稅期 1年。

      3. 獲免繳用於生產出口產品所必需的進口原料進口稅1年。


  1. 第二區:夜功、叻丕、北碧、素攀、大城、紅統、北標、坤西育、北柳和春武裏、羅涌和普吉。

    1. 進口稅不低於10%的機器,給予減免一半進口稅。

    2. 獲免繳公司所得稅3年,若投資項目設在獲優惠投資的工業區或工業村內,可獲免繳公司所得稅7年。獲優惠投資的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泰銖以上(不包括土地費和流動資金)必須在經營後後2年內獲得ISO9000國際標準或其他相等的國際認證標準。若無法達到上述要求,將被削減公司所得稅免稅期1年。

    3. 獲免繳用於生產出口產品所必需的進口原料進口稅1年。

  2. 第三區:投資項目設在餘下的59個府。

    1. 獲免繳機器進口稅。

    2. 獲免繳公司所得稅8年。獲優惠投資的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泰銖以上(不包括土地費和流動資金)必須在經營後2年內獲得ISO9000國際認證標準或其他相等的國際標準。若無法達到上述要求,將被削減公司所得稅免稅期1年。

    3. 獲免繳用於生產出口產品所必需的進口原料進口稅5年。

    4. 允許項目把基礎設施的安裝和建設費的25%在利潤中扣除。獲准優惠投資的企業,從企業有收入之日起10年內,可選任何一年或幾年扣除上述費用。企業資產的折舊費仍按常規扣除。

  3. 設在以下36個府的項目,即:甲米,甘烹碧,坤敬,尖竹汶,猜納,春蓬,清萊,清邁,董里(什田),噠叻(桐艾),達府(來興),呵叻,洛坤,北欖坡,巴蜀,巴真,攀牙,博他侖(高頭廊),披集,彭世洛,碧武里(佛丕),碧差汶,莫拉韓,夜豐頌,拉廊(廊仁),華富里,南邦,南奔,黎府,宋卡,沙繳,信武里,素可泰,素叻他尼,程逸,烏泰他尼(色梗港)以及藍差邦及羅勇工業區,除了獲得上述A、B、C和D規定的優惠待遇外,增加以下優惠待遇:

    1. 設在獲優惠投資的工業區或工業村內的項目,獲以下優惠待遇:

    2. 允許把水、電費和運輸費的兩倍作為成本扣除,從項目有收入之日起,為期10年。

    3. 用於生產銷售於國內產品的原物料進口關稅減免75%,為期5年。(藍差邦及羅勇工業區除外)

  4. 設在以下23個府的項目,即:加拉信,猜耶奔,納空拍儂,陶公,難府,武里南,北大年,拍夭,帕,瑪哈沙拉堪,耶梭通,耶拉,黎逸,四薩吉(四色菊),色軍,沙敦,素輦,廊開,廊磨南浦,庵納乍能,烏汶,烏隆(莫肯)、奔剛。除了獲得第 1、2 、3和 4規定的優惠待遇外,增加以下優惠待遇:

    1. 獲免繳公司所得稅期滿後,再獲減免上述稅項50%,為期5年。

    2. 允許把水、電費和運輸費的兩倍作為成本扣除,從項目有收入之日起,為期10年。

    3. 用於生產銷售於國內產品的原物料進口關稅減免75%,為期5年。




(五)生產場所搬遷的優惠待遇:

  為了鼓勵工業分散,企業若搬遷到邊遠地區,無論該企業原來是否獲得優惠投資,投促會將給予優惠待遇如下:


  搬遷項目被授予的稅收和非稅收優惠待遇如下:

  1. 必須把生產場所從第一區搬到第二區或從第一區、第二區搬到第三區。

  2. 生產場所必須設在獲優惠投資的工業區或工業村內。

  3. 必須是投資促進委員會給予優惠投資的企業,而且投資規模達到投促會的要求。

  4. 原生產地點必須關閉,並且從獲准搬遷優惠待遇之日起2年內必須在新的生產場所開始營業。

  5. 若把生產場所搬到第二區的工業區或工業村內,(藍差邦及羅勇工業區除外),獲免繳公司所得稅7年。獲優惠投資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泰銖以上(不包括土地費和流動資金)必須在獲得審批後2年內獲得ISO9000國際認證標準或其他相等的國際標準。若無法達到上述要求,將被削減公司所得稅免稅期1年。

  6. 若把生產場所搬到第三區的工業區或工業村內(包括藍差邦及羅勇工業區),優惠待遇如下:

    1. 獲免繳公司所得稅8年。獲優惠投資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泰銖以上(不包括土地費和流動資金)必須在獲得審批後2年內獲得ISO9000國際認證標準或其他相等的國際標準。若無法達到上述要求,將被削減公司所得稅免稅期1年。

    2. 獲免繳公司所得稅期滿後,再獲減免上述稅項50%,為期5年。

    3. 允許把交通費、水、電費的2倍作為成本從利潤中扣除,從項目有收入之日起,為期10年。

    4. 把基礎設施的安裝和建設費的25%作為成本在利潤中扣除。獲准優惠投資的企業,從企業有收入之日起10年內,可選任何1年或數年之利潤扣除上述費用。企業資產的損耗費仍按常規從利潤中扣除。

  7. 若所投資項目在獎勵投資的業務種類中規定不能獲得公司所得稅的優惠待遇,該項目的工廠在搬遷時也不能獲得上述優惠待遇。




(六)按業績給與優惠待遇的原則

  為有效給予稅務方面優惠待遇以及檢查所給予的優惠待遇是否正確、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使投資者在管理和組織上更優良。BOI規定,獲優惠待遇的投資者必須向BOI報告企業經濟效益,才能准許享受該年度優惠待遇。




(七)2013年泰國投資政策及優惠


2-2  上述3大產業項目之投資者在2013年12月31日前向BOI提出投資申請,投資地點在曼谷以外的任何地區,投資優惠包括:1. 豁免機器進口稅。2. 豁免公司所得稅8年,金額無上限。3. 在豁免公司所得稅期間結束後,投資淨利可續減免50%公司所得稅最多5年。4. 自投資產生首次收入後10年內,運輸及水電費用可加倍抵扣。5. 除一般折舊外,可自淨利扣除25%基礎設施及建築成本費用。

3-1  鼓勵目前已存在之投資企業,作節能、能源替代或減低環境衝擊之投資(包括作機器設備之升級及現代化),不論其現存投資計畫是否已享有投資優惠,都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向BOI提出投資申請。投資優惠包括:1.豁免機器進口稅。2.現存投資計畫之收入豁免公司所得稅3年,豁免期間自BOI核發獎勵證書後開始產生收入後起算,上限為本項投資金額之50%(不含土地成本及流動資金)。

4-1  鼓勵目前已存在之投資企業,生產技術升級、效率提高型之新產品,不論其現存投資計畫是否已享有投資優惠。此投資必需升級目前之生產線並生產新名稱之新產品。此優惠不給予組裝線之升級。投資者需在2013年12月31日前向BOI提出投資申請,投資優惠包括:1. 豁免機器進口稅。2. 自新產品產生之收入豁免公司所得稅3年,上限為本項投資金額之50%。

5-1  另鼓勵現已存在之煉油業、天然氣分裝業、發電業、石化業及化學業、礦業及基本金屬業投資於減低環境問題之設施使污染值低於政府規定標準。投資者需在2013年12月31日前向BOI提出投資申請,並需在BOI核發獎勵證書後3年內完成。

5-2  投資優惠包括:1. 豁免機器進口稅。2. 現存投資計畫之收入豁免公司所得稅8年,上限為本項投資金額之50%(不含土地成本及流動資金),豁免期間自BOI核發獎勵證書後開始產生收入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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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投資相關法令

公司法規(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 Public Limited Company Act)

 在泰國成立公司─在泰國有三種類型的公司組織:獨資公司、合作公司和有限公司。在外國投資者中最常見的是私人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權法規(Patent Act, Copyright Act, Trademark Act)-泰國承認的三類智慧財產權:專利、商標、著作權。




外國人職業法(Alien Occupation Law)

  規定所有在泰國工作的外國人都必須首先取得工作許可證,若獲投資促進委員會批准的項目,其外籍雇員可在30天內辦理申請,並允許其在辦理工作證期間工作。申請工作證必須持有非移民簽證。




工廠法(Factory Act)

  工業部負責實施工廠法,管理工廠的建立及運作,生產安全和控制污染等。某些情況下,工廠不需要申請許可證,有些工廠只需開工前通知有關部門,有些工廠需要在開工前辦理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5年,期滿可續延。


Revenue Code


Accounts Act


Land Tax Act


Customs Act


Export Standards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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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列為優先的投資活動或對泰國特別重要及有利的投資活動,不論投資於那一區域,可以獲得免機器進口稅、豁免公司所得稅8年(金額有上限或無上限)、以及其他區域性優惠。

  2. 泰國2013年持續推動獎勵永續發展的投資政策,主要內容為: 2.1 針對3大產業項目投資給予特別投資優惠(曼谷地區除外)

    1. 節能及替代能源產業。

    2. 環保材料及產品之生產製造,例如:生物塑料。

    3. 高科技行業,例如:工業電子、藥用食品、先進陶瓷農產品加工機械、模具製造、車用電子零配件、醫療器材、生物科技、奈米技術、功能纖維、飛機維修改造、通訊設備、記憶體製造、太陽能、研發科技實驗室、檢驗服務等。

    1. 有限公司要求最少3個發起者,必須起草一份聯合備忘錄,組織一個法定的會議,向商業部商業發展廳(Department of Business Development)註冊公司,以及向財政部稅收廳(Revenue Department, Ministry of Finance)申請公司稅卡及稅號(Company’s Tax ID Card /No. )。

    2. 最低資本額:屬於外商法規定之許可經營之行業,外資股權若超過51%,最低資本額為平均3年每年營運費用25%或不低於300萬泰銖;不屬於外商法規範之行業,最低資本額至少200萬泰銖;若要僱用外國員工,另有其他最低資本額規定。

    3. 必須遵從有關的民事和商業的會計財務報表規定。

    4. 每年需做一份資金平衡表,送商業部商業發展廳註冊組和稅務局。

    5. 有至少1名員工,必須向社保局(Social Security Office)申請註冊員工帳戶(Employer Account)。

    1. 專利法保護發明,產品設計及醫藥產品。

    2. 著作版權法保護文學藝術作品,所有未經作者同意的翻版和出版行為均被視為違法行為。

    3. 商標法保護已註冊的商標不受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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